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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治瓦斯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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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矿安全

 

1、井下所有巷道和作业地点都须分配有足够的风量,拒绝无风、微风、局扇循环风,拒绝不合《煤矿安全规程》规定的扩散通风和串联通风。

2、加强盲巷管理,严禁瓦斯积聚。独头巷道局扇停风,须撤人,设置栅栏,对停风时间超过24h的独头巷和瓦斯浓度超过3%的地点,须在24h内封闭。

3、加强爆破管理。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爆破地点,爆破时须使用水炮泥和炮泥,爆破母线与电源线要分开悬挂,并拒绝明接头,坚持“一炮三捡查”“三人联锁”爆破制度。严禁反向装药,放空心炮,放糊炮和明火电源爆破;爆破前须按《作业规程》及施工措施要求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,并在可能进入受爆破威胁区域的通道上站好岗或设好警标后,才能爆破,对处理煤仓堵塞的爆破,由施工单位报专项措施经审批后执行。

4、井下排放瓦斯时,须严格按排放措施进行排放。在排放瓦斯过程中,须采取控制风流进行排放,严禁一风吹。在排放瓦斯过程中,排放瓦斯回风流经过的巷道须停电撤人,派人警戒。

5、井下所有电器设备须保持完好,拒绝失爆。采掘工作面的电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指定人员每班一检查,每周一大检查;其他电器设备由机运队按规定进行检查处理,机电部每周进行一次全矿井防爆设备检查;井下电器设备维修、更换时严禁带电作业。对无计划停电、停风,矿有关部门须组织追查分析,并严肃处理。有计划的停电、停风,由停电、停风单位按规定提前提出申请,经矿领导、调度室批准后方准进行;加强主扇管理,防止主扇随意停电停风。

6、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时,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、一氧化碳、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和风流变化情况。当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,须采取措施对火区进行封闭,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封闭火区工作。

7、加强教育,强化检身,严禁携带烟火入井。

8、加强瓦斯抽放管理,不断提高抽放率。

9、加强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,确保其运行正常,各种数据准确。